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亡,但存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可见,“上班途中”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认定视同工伤的条件范围,所以一般情况下,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上述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亡。
然而,如果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因为特殊的工作安排导致的,比如应单位要求需要在上班途中携带重物、为了完成紧急工作任务在途中高度紧张等,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突发疾病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也有可能通过申请、举证等程序,依据具体情况来认定为工亡 。但这样的认定会相对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证据进行判断。此外,具体的认定流程和标准需要遵循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