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单位未履行该义务,职工不幸遭遇工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按照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在确定工伤及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需支付的费用涵盖多个方面。医疗费用方面,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也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职工因工伤致残,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要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例如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些法律手段,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