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临时工受伤,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工单位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的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时,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临时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临时工的工伤赔偿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例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然而,用工单位虽然与临时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对临时工负有一定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若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临时工受伤的,用工单位就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一同对临时工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临时工受伤后的赔偿问题,通常首先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其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临时工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