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金额一般不能简单累计,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累计计算。
从罪刑法定和罪责自负等刑法原则来讲,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是两种不同主体实施的不同犯罪形态。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意志体现为单位整体意志;而个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
通常情况下,应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不能随意将两者的犯罪金额进行累计。因为犯罪主体不同,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决策主体、利益归属等因素。若将两者犯罪金额简单累计,就会混淆犯罪主体,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公正。例如,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个人单独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应分别按照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理。
不过,也存在特定的可以累计金额的情况。比如,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且在犯罪过程中有紧密的联系,或者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中。当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形下其犯罪金额可以累计计算,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再如,若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本质上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且存在客观上的连续性和关联性,从犯罪的整体连贯性出发,也可能会将犯罪金额累计计算,以准确评价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