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仅有双方的借款合意还不够,必须有实际的款项交付行为,借款合同才正式成立,所以它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它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自然人借款合同中,当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后,只有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利息)的义务,而贷款人在交付借款后,一般不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属于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形式,因此它属于不要式合同。
它属于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借款合同作为独立的一章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了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这表明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具有特定的名称和规则,所以属于有名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