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在环境侵权领域,不把侵权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重要意义。一方面,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很难证明污染者的过错。例如,很多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可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专业的检测才能发现,要求受害者举证污染者存在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污染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是在追求经济利益,让其在无过错情况下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促使其更加谨慎地对待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污染。

过错推定原则在环境侵权中也有一定适用范围。在一些特定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法律会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一些危险废物处理导致的侵权案件中,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会先假定处理者有过错。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同时,对于行为人而言,也可以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并在损害发生后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合理界定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的原则是哪些(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