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污染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在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传统的民事责任归责通常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但在环境污染领域,考虑到环境污染的特殊性,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就要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例如,一家工厂按照正常的生产流程进行生产,但排放的废水还是对周边的农田造成了污染,即使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故意违规排放,也需要对农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一是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环境污染涉及到多种因素,很多情况下,受害者难以证明污染者是否存在过错。比如,大气污染可能是由多个污染源共同作用导致的,受害者很难确定具体哪个污染者存在过错。二是保护受害者的需要。环境污染往往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受害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降低受害者的举证难度,使其更容易获得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无过错责任原则让企业意识到,即使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要承担责任,这会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的发生。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虽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并不是说污染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一些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过错等。例如,如果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厂的环保设施损坏,从而造成污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工厂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内容(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