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完婚女方不让看孩子,男方可先和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若法院判决后女方仍拒不执行,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孩子能够和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保持情感交流,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当出现女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可以首先尝试进行协商。通过心平气和的沟通,了解女方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的原因。若因一些误会或客观原因导致女方产生顾虑,双方可以共同讨论解决方案,例如可以确定一个更合适的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比如,原本的探望时间选择在上学日,但孩子学业繁重,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到周末进行探望。
如果协商不成,男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方拒绝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女方配合自己进行探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比如,会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规律,以及双方家庭的居住距离等因素。
若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女方依然拒不执行判决内容。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并不是直接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通过对女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迫使女方履行协助义务。例如,如果女方多次拒绝男方探望孩子,且在法院警告后仍不改正,法院有权对女方处以罚款,让女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从而保障男方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