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定金退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因收受定金方违约,交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若因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定金方可不退还定金;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退还。
明确定金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其次,分析收受定金方违约的情况。如果居间合同中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居间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或者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居间人双倍返还定金。
然后,考虑交付定金方违约的情形。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比如,委托人在居间人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作后,无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居间人有权没收定金。
最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居间合同不能履行的,比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定金应当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在退款过程中,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交付定金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