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时员工在医疗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医疗期结束。在此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待医疗期结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意味着,即便劳动合同原本到期,只要员工还处于法定的医疗期内,合同会自动延续,企业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直接终止劳动关系。
在医疗期内,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企业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员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标准通常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不同地区规定有所差异。例如,有的地区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一方面,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确保员工在医疗期内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当员工医疗期结束后,企业需要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的决策。如果员工身体恢复良好,能够继续胜任工作,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关系。若员工身体状况仍无法满足工作要求,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在合同到期员工处于医疗期的情况下,企业要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避免因违法操作引发劳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