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当对工伤认定结果存在异议时,申请行政复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有明确要求。
本级人民政府是可以受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之一。在实际情况中,当地人民政府设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处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比如在某一城市的区一级进行的工伤认定,如果对该认定结果不服,就可以向该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会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其次,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具备受理复议申请的资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等工作,如果对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有不同意见,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是合理的选择。例如,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当事人若不服,可向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上通常更具优势,能够从更专业的角度对工伤认定情况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般来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同时,在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能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等,以确保复议申请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