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在劳动法律关系里,对于借调期间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基本原理,通常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着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承担着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义务。所以,即便职工被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从法律层面来看,原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例如,甲公司的员工小张被借调到乙公司工作,在借调期间小张因工作原因受伤。那么按照规定,应由小张的原用人单位甲公司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负责为小张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
不过,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是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的。这是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借调单位是职工借调期间工作的实际受益方,借调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借调单位对原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借调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小张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乙公司应承担小张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中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这样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利益。
总之,借调期间工伤事故一般由原用人单位担责,但双方可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约定,以妥善处理好工伤责任承担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