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按时完工单据应包含工程基本信息、未按时完工的情况说明、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后续计划等内容。
工程基本信息:单据开头要清晰写明工程的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例如,工程名称为“XX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建设单位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部分内容能明确工程主体,为后续内容奠定基础。
未按时完工情况说明:详细描述工程未按时完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原计划完工时间和实际目前的进度。比如,原计划该工程于2024年10月1日完工,但截至2024年10月15日,主体结构虽已完成,但内部装修仅完成了30%。
原因分析:客观、全面地分析导致工程未按时完工的原因。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恶劣天气影响施工进度、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人员不足或技术问题等。若因恶劣天气,可说明在施工期间遭遇了连续的暴雨天气,导致室外作业无法正常进行,耽误了XX天工期;若原材料供应不及时,要说明是哪家供应商未按时供货,以及影响了哪些施工环节。
责任认定:根据原因分析,明确责任归属。如果是供应商的问题,要明确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是施工单位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
后续计划:提出解决问题和推进工程的后续计划。包括重新制定的完工时间、增加施工人员或设备的安排、加强与供应商沟通确保原材料供应等措施。例如,计划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增加20名施工人员,加快内部装修进度,预计于2024年11月15日完工。
签字确认:单据最后要有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的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保单据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