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一般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当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将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一次性结算清楚并支付给劳动者。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有自己的工资结算周期,比如每月固定的某一天发放工资。然而,即便如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不能以公司的常规工资发放周期为由,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劳动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此外,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及时结清工资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自身信誉和良好用工环境的需要。按时支付工资能够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信任和归属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其劳动所得,及时结清工资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总之,一次性结清工资是合法且合理的要求,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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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