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后两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法律对于彩礼返还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比如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分开,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实现,所以支持彩礼返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虽然男女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成为了夫妻,但实际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例如,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于工作等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那么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返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要求返还彩礼是以离婚为条件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比如,给付彩礼的一方为了筹备彩礼,背负了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基本水平。同样,这种情形也需要以离婚为前提。
在实际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同时,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