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成立条件、标的物、公示方法、担保期间标的物的占管等方面。
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签订抵押合同并视情况办理抵押登记即可设立,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例如,企业将自有的厂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厂房仍由企业继续使用。质权的成立则不仅需要质押合同,还要求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比如,债务人将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质押。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成立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比如,汽车修理店因车主未支付修理费,而留置该汽车。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质权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同的抵押物登记机关也不同,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中,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根据权利的不同,有的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有的以交付权利凭证为公示方法。留置权因债权人已经占有留置物,所以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担保期间标的物的占管不同。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占有质物,出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债务人在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前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