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发生时间、侵犯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主体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这里的个人通常指单个的自然人去申请公司登记,而单位则涵盖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形式。而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公司发起人是筹备公司设立事务的人,股东则是向公司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其次,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主要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比如,伪造验资报告、虚构股东出资等,重点在于欺骗登记机关以获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罪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例如,股东承诺以房产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将房产的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再者,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有差异。虚报注册资本罪通常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是为了通过登记机关的审核而实施的欺诈行为。虚假出资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或股东不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后续应履行出资而未履行。

最后,侵犯的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因为其本质是对公司登记程序的破坏,使得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成立。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股东没有真实出资,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其他已经如实出资股东的利益。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