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违约金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一般需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且要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在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约束违约行为的重要手段。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有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双方可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协商。
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有两种常见方式。一是直接约定一个具体的金额。例如,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借款人逾期还款,需向出借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这种方式清晰明确,便于履行时计算和执行。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比如约定以未偿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方式更具灵活性,能根据实际未还款金额和违约时长来计算具体的违约金额。
然而,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这里的损失,通常包括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成本等实际损失。
此外,违约金的约定还需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导致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违约金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和调整,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保护。总之,在约定借款违约金时,双方应谨慎考虑,确保约定既符合自身利益,又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