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放弃抢救病人不一定构成遗弃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儿女是基于病人的意愿、医疗建议且不存在逃避扶养义务的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遗弃罪;若出于逃避赡养义务等主观故意,在有能力提供救助的情况下放弃抢救,导致病人陷入困境或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判断儿女放弃抢救病人是否构成遗弃罪时,要考虑多个方面。
首先是主观方面。如果儿女放弃抢救是因为尊重病人的意愿,比如病人之前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过度的医疗抢救,希望自然离世,并且有相关的书面声明或见证,那么儿女的这种行为不具有逃避扶养义务的主观故意,通常不构成遗弃罪。另外,当医生基于专业判断告知继续抢救没有意义,且会给病人带来极大痛苦时,儿女听从医疗建议放弃抢救,也不属于遗弃行为。
然而,如果儿女是为了摆脱照顾病人的负担、不想承担医疗费用等自私的目的,在病人有被抢救成功并继续维持基本生活质量的可能,且儿女有经济能力和条件提供救助的情况下,故意放弃抢救,就可能存在逃避扶养义务的主观故意。例如,儿女经济状况良好,但为了不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拒绝医生提出的合理抢救方案,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甚至死亡,这种行为就可能符合遗弃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是客观结果。构成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被害人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在遗弃过程中又对被害人施以打骂、虐待的等。如果儿女放弃抢救后,病人的情况并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通常也不构成遗弃罪。总之,儿女放弃抢救病人是否构成遗弃罪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