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还不上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经过法律程序,如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进行追讨。例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乙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丙必须先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乙偿还,在法院强制执行乙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可以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到期不还钱,债权人丙可以直接要求甲承担还款责任,而不必先向乙追讨。

当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无论哪种担保方式,担保人都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已经承担的债务。例如,甲作为担保人替乙偿还了债务后,甲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归还这笔款项。如果乙拒绝归还,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存在多个担保人,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各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各担保人平均分担责任。总之,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需要谨慎,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债务人还不上担保人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