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约定条款的效力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一般来说,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有合理补偿、期限合规、约定范围合理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反之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主体范围方面,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该员工并不属于上述特定主体,那么此条款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普通员工通常接触不到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等需要通过竞业禁止来保护的信息,对他们施加竞业限制有失公平。
经济补偿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后,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同时,补偿的金额也应当合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月经济补偿额不应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补偿过低,可能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从而影响条款效力。
期限限制方面,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这个期限的部分是无效的。因为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限会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不利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竞业范围方面,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等应当合理确定。范围应当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如果竞业限制的范围过宽,比如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任何与原行业有一点关联的工作,这显然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可能导致该条款被认定无效。
此外,如果竞业禁止条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等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总之,确定竞业禁止约定条款的效力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