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吸毒又贩毒的行为涉及两种不同的罪名,即贩卖毒品罪和吸毒(我国法律未将单纯吸毒认定为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处理,若符合数罪并罚条件,会以贩卖毒品罪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并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贩毒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条法律根据毒品的种类、数量等因素,对不同情节的贩毒行为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最高可判处死刑。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吸毒本身,在我国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通常对于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会采取强制戒毒等措施,以帮助其戒除毒瘾,避免继续危害自身及社会。

当一个人同时存在吸毒和贩毒行为时,对于贩毒部分会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量刑;对于吸毒行为,会按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若吸毒者以贩养吸,即通过贩卖毒品来获取资金供自己吸毒,在认定贩卖毒品数量时,会考虑其实际贩卖的毒品数量以及查获的毒品数量等因素。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的吸毒人员,偶尔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卖给他人,这种情况在量刑时可能会与以贩毒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有所区别。总之,又吸毒又贩毒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又吸毒又贩毒叫什么名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