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脚踝韧带撕裂具体的伤残等级需经专业鉴定确定,可能为十级伤残,也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
在工伤认定中,要准确判断脚踝韧带撕裂属于几级伤残,不能简单直接定论,而是要依据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这一国家标准来评定。对于脚踝韧带撕裂这种情况,如果是较为轻微的撕裂,经过治疗后恢复良好,对踝关节的功能影响较小,有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
然而,如果脚踝韧带撕裂较为严重,例如出现了完全断裂,经过手术治疗等处理后,踝关节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那么有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在该标准中有相关规定,比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类似情况。脚踝韧带撕裂虽不属于骨折,但如果造成的功能障碍达到了一定程度,也可能参照相应条款进行评定。
要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后,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
所以,工伤脚踝韧带撕裂的伤残等级不能一概而论,需以专业的鉴定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