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的计算开始时间因担保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额保证的担保期限,如果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决算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2024年1月1日还款,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若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六个月,即到2024年7月1日结束。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期限计算。对于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所不同。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决算期届满之日)即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比如,银行与企业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为企业的多笔借款提供担保,当约定的决算期结束,确定了债权总额后,若未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就从决算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时担保期限的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即使主债务履行期限改变了,但保证期间仍然按照原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这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随意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而加重保证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