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户口不肯迁走,可通过协商沟通、寻求相关部门调解或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也可在符合条件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强制迁移对方户口。
在离婚后遇到对方户口不肯迁走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来处理。
尝试协商沟通。这是较为温和且优先考虑的方式。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户口迁移问题进行交流,了解对方不愿意迁走户口的原因。有可能对方是因为暂时没有合适的落户地址等客观原因,那么可以共同探讨解决方案,比如协助对方寻找合适的落户地点等。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促使对方主动将户口迁走。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相关部门调解。可以找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向他们说明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解。这些部门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公信力,能够在中间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帮助双方化解矛盾,推动问题的解决。
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方应在一定期限内迁走户口,而对方违约的话,可以以对方违反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法律途径,借助法院的判决来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另外,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强制迁移。不同地区的户籍政策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如果有独立的房产且符合当地户籍迁移规定,可以携带离婚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将对方户口迁出。派出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总之,在处理离婚后对方户口不肯迁走的问题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