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侵权时效一般为三年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房屋侵权的情形中,比如他人未经允许非法占有房屋、损坏房屋结构等,当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房屋权益被侵害时,就开始计算这三年的诉讼时效。例如,张三发现李四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占用了自己的房屋,从张三发现该情况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非法占有该房屋,甲作为房屋登记的权利人请求乙返还房屋,就不存在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诉讼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在房屋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向侵权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侵权人同意履行义务等,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所以,一般情况下房屋侵权时效为三年,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该时效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