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般适用3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但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特殊情况的起算点有特别规定;而对于已经分割完毕的财产,不存在失效的说法,其所有权已经确定归属。
在离婚财产相关问题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理解所谓“失效”的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例如,离婚时一方隐藏了一笔存款,另一方在离婚后第三年才发现该情况,那么其可以在发现后的三年内起诉要求分割该笔存款。
其次,对于已经分割完毕的财产。一旦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手续,比如房产过户、存款转账等,这些财产的归属就已经确定。不存在所谓几年后失效的情况,其所有权已经按照分割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转移到相应的权利人手中。比如,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套房产归一方所有,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这套房产就永远属于该方所有,除非发生法定的撤销情形。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及时处理相关财产分割事宜。
总之,离婚后财产的相关时效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