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婚前取得的个人公积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个人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其取得的时间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参与工作并缴存公积金的可能。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蓄,其积累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此期间积累的公积金,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工作的成果体现,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这部分公积金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例如,夫妻二人在结婚后,双方各自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随着时间推移积累下来的这部分公积金,在离婚等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通常会由双方协商分割方式,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决。

然而,如果是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缴存的公积金,这部分公积金是其在婚前基于个人劳动所得而积累的,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没有直接关联,因此应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婚前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

总之,对于个人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取得时间来准确判断,以确保在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时,能够依法合理地处理。

个人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