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到产假、哺乳假等结束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即使劳动合同原本约定的期限已到,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例如,小李是一名女职工,她的劳动合同原本在2024年3月到期,但她在2024年1月开始休产假,那么她的劳动合同会自动延续,直到她产假、哺乳假等结束。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义务保障女职工在这一期间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按照规定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或者生育津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相应的工资待遇。
如果女职工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并不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