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始日期一般填写申请人出生年月日,截止日期填写申请开具证明的当天日期。
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用于证明个人在特定时间段内没有犯罪行为的重要文件,其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的填写有一定规范。
从开始日期来看,通常设定为申请人的出生年月日。这是因为无犯罪记录证明旨在全面反映个人从出生以来的犯罪情况。从出生那一刻起,一个人开始在社会中活动,就存在产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以出生年月日作为起始点,能够完整地涵盖个人的整个生活历程,使证明具有全面性和权威性。例如,某人出生于1990年1月1日,那么在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开始日期就应填写“1990年1月1日”。
而截止日期一般填写申请开具证明的当天日期。这是因为证明所反映的是截至申请时刻个人的犯罪记录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的犯罪记录状态可能会发生变化。填写申请当天的日期,可以保证证明内容反映的是最新的、最准确的信息。比如,申请人在2024年7月10日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截止日期就应填写“2024年7月10日”。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一些单位或机构可能只要求提供近五年或近十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此时,开始日期就应相应地调整为距离申请日期五年前或十年前的日期。另外,如果存在特殊的时间要求,如特定项目或事件的时间段,也需要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应的开始和截止日期。但无论如何,都要确保所填写的日期准确、清晰,以保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法律依据: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