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儿童罪处罚决定书一般由司法机关作出,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其书写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标题、案号、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案件概述、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救济途径、落款等内容。
一、标题
一般为“[具体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明确表明该文书的性质和作出机关。比如“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案号
通常由年份、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及案件序号组成,如“(2024)XX 刑初字第 XX 号”,用于对该案件的唯一标识和管理。
三、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
要写明公诉机关(一般是人民检察院)的名称;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详细身份信息,如有辩护人,也需写明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律所等。
四、案件概述
简要说明案件的来源,如“XX 市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刑诉〔2024〕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 犯买卖儿童罪,于 X 年 X 月 X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五、事实认定
详细阐述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买卖儿童的具体事实,包括买卖儿童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儿童的基本情况等。要依据证据,客观、准确地描述犯罪事实。例如“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被告人 XX 在 XX 等地,通过 XX 手段,先后买卖儿童 X 名,具体情况如下……”。
六、证据列举
列举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各项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并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简要说明。“上述事实,有证人 XX 的证言、XX 医院的出生证明、公安机关的 DNA 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法律依据
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的具体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本院认为,被告人 XX 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买卖儿童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八、判决结果
明确被告人的罪名和具体的刑罚,如有期徒刑的年限、罚金的数额等。“被告人 XX 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 XX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XX 元”。
九、救济途径
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何种方式提出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XX 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X 份”。
十、落款
写明判决的日期,加盖法院的公章,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署名。“审判长 XX、审判员 XX、审判员 XX,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XX,X 年 X 月 X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