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受伤一般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揽人通常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对工作中的风险有一定的预判和控制能力。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定作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任务本身存在不合理性或危险性,例如要求承揽人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环境下进行作业。指示过错则是指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过程中给出了错误的指示,导致承揽人受伤。比如,定作人错误地指导承揽人操作机器设备,从而引发事故。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选择了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承揽人。例如,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仍然将工程交给其完成,最终承揽人在施工中受伤。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确定。如果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总之,承揽人受伤责任的承担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承揽人受伤谁承担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