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他人受伤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但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在施工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认定,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责任主体。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施工人通常是指施工单位。例如,在道路上进行管道维修施工,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行人不慎掉入施工坑中受伤,此时施工单位就要对行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施工单位有义务保障施工期间周围环境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止他人受到伤害。

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施工造成他人受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施工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在施工现场,第三人故意破坏了施工区域的警示标志,随后导致路人受伤。这种情况下,主要责任由该第三人承担。但如果施工单位本身在日常巡查等方面存在疏忽,没有及时发现警示标志被破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施工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如果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例如,某新建的建筑物在施工完成后不久就发生倒塌,造成路人受伤,此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常要对伤者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施工造成他人受伤的责任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准确认定。

施工造成他人受伤谁负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