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减刑需要的材料包括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在刑事案件中,减刑是一项严肃且有严格规定的程序,所需材料对于准确评估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至关重要。
减刑建议书:这是由执行机关制作的重要文件,它明确表达了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并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意见。建议书会详细阐述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等方面的内容。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该文书是确定罪犯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最终量刑的关键依据。通过查看终审法院裁判文书,能够清晰了解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为判断减刑是否合适提供基础信息。
执行通知书:它是执行机关开始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依据,明确了罪犯的服刑起始时间等重要信息,对于准确计算罪犯的服刑期限,进而判断其是否达到减刑的时间条件起着重要作用。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如果罪犯此前已经有过减刑情况,这些裁定书可以反映出罪犯在不同阶段的改造表现和减刑情况,有助于全面了解罪犯的改造历程,综合评估其是否再次符合减刑条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这是证明罪犯具备减刑条件的核心材料。悔改表现可能包括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等方面的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则可能涉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情况的相关证明。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这些表格记录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日常表现、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情况,能够从多个维度反映罪犯的改造状态,为减刑的评定提供全面、客观的依据。只有准备齐全且真实有效的这些材料,才能顺利推进刑事案件的减刑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