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案件检察院一般会在一个月以内将案件移交法院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里的一个月是指自然月,从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开始计算。之所以规定一个月的期限,是为了保证诉讼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及时实现司法公正。
对于重大、复杂的肇事逃逸案件,由于涉及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工作较为繁琐,可能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日。重大、复杂案件通常包括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多人犯罪、证据收集困难等情形。例如,肇事逃逸导致多人重伤或死亡,现场证据被破坏严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鉴定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速裁程序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快速处理。不过,如果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刑罚的严重性,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实际操作中,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补充侦查等。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肇事逃逸案件检察院移交法院起诉的具体时间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