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认定的8种情形标准分别是明知事故发生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当事人自认无责驾车离开、有酒驾或无证驾驶嫌疑报案后不候处理、送伤者就医未报案且无故离开、送伤者就医留下假信息后离开、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离开现场并且否认事故但有证据表明知情、协商未达成或赔偿不足未留真实信息强行离开。
第一种情形,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肇事逃逸,当事人主观上明确知道事故已经发生,却选择直接离开,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张三在驾车过程中与李四的车辆发生碰撞,张三清楚知道碰撞发生,却没有停车处理,而是直接开车走了,这就符合该情形。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自认无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有些当事人可能自认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便驾车离开。然而,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由当事人自行判断,需要交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勘查和认定。比如王五和赵六发生刮擦,王五觉得是赵六的问题,于是直接开车走了,但最终经交警认定王五也有一定责任,那么王五的行为就属于肇事逃逸。
第三种情形,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这种情况中,当事人本身存在酒驾或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报案后却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即便之后又返回,也不能改变其逃逸的事实。
第四种情形,送伤者去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虽然送伤者去医院看似是积极的行为,但不报案且无故离开,使得后续的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无法正常进行,也构成肇事逃逸。
第五种情形,送伤者去医院,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留下虚假信息会导致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影响事故的处理和伤者权益的保障,属于肇事逃逸行为。
第六种情形,接受调查期间逃匿。在交警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逃匿,这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便当事人不承认,但有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知道事故发生,其离开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第八种情形,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现场。在事故赔偿协商未完成的情况下,不留下真实信息并强行离开,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构成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