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若案件尚未办结,需继续侦查、起诉或审理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相关执行机关必须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限制人身自由。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执行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通常会进行全面审查。若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案件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就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会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同时退还保证金(如果采取的是保证金保证方式)。
然而,如果案件尚未办结,司法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起诉或者审理的,就会变更强制措施。常见的变更方式包括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予以逮捕。这种变更也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后,若未收到解除通知,有权要求执行机关说明情况。若发现存在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等。总之,取保候审的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超过十二个月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处理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