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钱财是否需要返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为您介绍相关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赠与钱财的返还问题有不同的判定结果。

案例一: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小李和小张在恋爱期间,小李为表达爱意,经常给小张发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还在情人节等节日送小张价值数千元的首饰。后来两人分手,小李要求小张返还这些财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及节日礼物属于一般赠与,是小李为增进双方感情自愿给予小张的,且已实际交付,小张无需返还。因为此类赠与通常被视为基于恋爱关系的一种情感表达,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案例二:附条件赠与需返还。小王和小赵恋爱后,小王为了和小赵结婚,给小赵转了2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然而,两人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产生矛盾分手。小王要求小赵返还这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这20万元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现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小赵应当返还该款项。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案例三:借贷性质需返还。小陈和小孙恋爱期间,小孙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小陈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两人感情破裂,小陈持借条要求小孙还款。法院依据借条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小孙返还小陈5万元。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赠与,而是明确的借贷行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判断恋爱期间赠与的钱财是否需要返还,关键在于区分赠与的性质是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还是借贷等其他性质。不同性质的赠与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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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