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在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未履行、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主动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约定期限超过两年、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下会失效。
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作为补偿,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若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实际上也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该协议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可视为失效。例如,协议虽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未提及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旧在竞争企业工作,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和支付补偿,此时协议失去效力。
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一旦劳动者提出解除,协议即失效。比如,用人单位因自身经营问题,连续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该协议。
用人单位主动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协议失效。例如,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不再需要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此时协议失效。
约定期限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如果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了两年,超过部分无效。比如,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那么超出的一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限制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等,该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协议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原行业相关的工作,且不支付任何补偿,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会失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