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可根据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在房屋租赁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不过,即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也不意味着违约方就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实际损失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当出租方或者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例如,租客提前退租,导致房东在寻找新租客期间产生了租金损失,房东就可以要求租客赔偿这部分租金损失。
计算实际损失的方式:对于实际损失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形来确定。如果是房东违约提前收回房屋,租客可能的损失包括寻找新房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搬家费、临时住宿费等,以及因新房屋租金高于原租金而产生的差价损失。如果是租客违约拖欠租金,房东的损失就是未收到的租金及逾期利息。
协商与诉讼途径:在出现违约情况后,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确定赔偿金额。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非违约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由法院来判决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总之,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法律也为守约方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