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以保障探视权的顺利实现。
二、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协商确定合适的探望方式,比如是定时见面、短期共同生活,还是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交流;确定合理的时间,如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几个小时,或者在特定的节假日进行探望等。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健康状况、生活和学习环境等因素,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三、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当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如探望方有吸毒、酗酒、暴力倾向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孩子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恢复探望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中止事由已经消除的,会作出恢复探望的决定。
四、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这种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孩子交给对方,不得故意设置障碍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等。如果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