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把结婚证藏起来,并不影响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再办理;诉讼离婚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然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为阻止离婚而藏起结婚证,另一方仍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是协议离婚的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当对方藏起结婚证时,持有结婚证的一方可携带自己的那本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两本都被藏起来,可先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之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是诉讼离婚的情况。在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此时,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有婚姻登记档案,能够为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拿到婚姻状况证明后,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依据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进行判决,结婚证并非唯一的证明材料。
总之,结婚证被藏起来不会成为离婚的阻碍,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