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书一般应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通常是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国内仲裁多为10日或15日,涉外仲裁可能为30日,具体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通知为准。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答辩书的提交时间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仲裁以及相关仲裁机构的规则,提交时间会有所不同。
对于国内仲裁而言,很多仲裁机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或者15日内提交答辩书。例如,一些地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明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这是为了保障仲裁程序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让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被申请人的观点和抗辩理由,同时也便于仲裁庭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而涉外仲裁在时间规定上可能会有所差异。涉外仲裁案件由于可能涉及跨国因素,当事人收集证据、准备答辩等工作可能相对复杂,所以给予的时间通常会更长。常见的是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就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规定了提交答辩书的时间,但即使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依然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继续审理案件。不过,及时提交答辩书有助于被申请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提交仲裁答辩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