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在合伙人责任、出资方式、经营管理、合伙人权利、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等方面存在区别。
合伙人责任:在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用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而有限合伙里,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不会因企业债务而全部受影响。
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其出资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都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仅参与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决策等。
合伙人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自由地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普通合伙人的新入伙和退伙对合伙企业影响较大,程序相对严格;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相对较为灵活。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普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中,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亏损分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