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时间超了,仍有救济途径。职工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用人单位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若用人单位也超期未申请,职工本人、其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均已超期,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即便用人单位超期未申请,职工一方还有1年的时间来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如果职工一方也超过了1年的申请期限,此时虽然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权益。因为工伤事故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职工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进行举证,比如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自身受到损害以及损害与用人单位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能存在一些合理的理由,如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尝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请求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总之,认定工伤时间超了并不意味着职工就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