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赔偿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学生年龄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情况判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一般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课间受伤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默认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对学生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导致学生摔倒受伤,学校就很难证明自己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或其监护人需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比如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安全教育,或者在课间没有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管理等,学校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学生课间受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在课间将学生打伤,该校外人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学校存在管理漏洞,比如没有严格的门禁制度让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