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伤害司法鉴定流程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首先是委托环节。一般是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眼部伤害司法鉴定,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委托时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交委托书,同时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与眼部伤害相关的证据材料。
接着是受理阶段。鉴定机构会对委托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做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有关事项,包括鉴定的内容、要求、费用、时间等。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
然后进入初次鉴定。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会对被鉴定人的眼部进行详细的检查,结合提供的病历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可能会运用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以确定眼部伤害的程度、性质、因果关系等情况。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会遵循相关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若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需要对原鉴定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说明等情况,就会进行补充鉴定。而当出现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等法定情形时,可能会进行重新鉴定。
最后,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鉴定的过程和结果,包括鉴定的依据、方法、结论等内容。该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整个眼部伤害司法鉴定流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