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一岁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但男方若想争取抚养权,可从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等方面举证,有机会获得孩子抚养权。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一岁左右的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的照顾,从生理和心理需求来看,母亲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男方绝对没有机会获得一岁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男方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努力。证明女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例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像女方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等传染病,孩子与其共同生活可能会被传染,这种情况下男方争取抚养权就有较大优势。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比如女方经常外出不顾孩子,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不闻不问,男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邻居的证人证言、女方长期不在家的出行记录等,向法院证明女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
证明男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男方可以提供自己稳定的收入证明,表明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比如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工资流水等。男方还可以证明自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如工作时间比较规律,能够陪伴孩子成长。此外,若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帮忙照顾,与男方及其家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成长不利,这也可作为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力依据。
总之,男方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法院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才有机会获得一岁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