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不一定是分担的,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分担,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购房贷款合同,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所借的债务等,这些债务在离婚时通常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分担的。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如何分担,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执行。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这些都属于个人债务,应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另一方无需分担。

此外,在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实际情况。比如,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债务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装修、子女教育等夫妻共同生活方面,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夫妻离婚时债务是否分担要依据债务的性质以及相关证据来确定。

夫妻离婚债务是不是分担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