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残疾等级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残疾等级鉴定对于工伤职工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其鉴定时效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鉴定结果,从而进入后续的赔偿等相关程序。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情况。比如,工伤职工的伤情比较疑难、复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专家会诊等。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在9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另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同样要遵循相应的时效规定,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及时进行,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残疾等级鉴定时效多久(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